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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堂用餐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

【字体: 】【发布时间:2015-04-30】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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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堂用餐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54月)

1、食堂用餐对象为本校教职员工、学员、校院客人。不接受外来用餐客户。

2、用餐人员在招待所大堂交纳押金、领取餐卡并充值使用,食堂一律不收现金。

3、为厉行节约,防止浪费,用餐人员实行先报餐后就餐,用餐一律使用当日小票,报餐时间设定为午餐在845前,晚餐在330前,第二天早餐在1900前在大楼大堂刷卡领取小票,凭当日小票就餐。(用餐时间设定为:早餐时间730830;午餐时间11301300;晚餐时间17001900,夏令时晚餐顺延1个小时)。

4、根据市直机关食堂补贴标准,教职员工每天午餐给予补助12元,可打包带走,仅限当天使用,不累计使用。每餐实行定量、限样供应,不提供个性化食物。

5、根据市财政学员就餐补贴标准,学员每天财政补助20元,其中早餐4元,午、晚餐各8元,可打包带走,仅限当天使用,不累计使用。每餐实行定量、限样供应,不提供个性化食物。

6、用餐高峰期要有序排队领餐,教职员工要选择错峰用餐,过于拥挤时要遵循“先客人、先学员、再教职员工”的原则。

7、用餐人员要尊重食堂工作人员,有意见和建议要通过相关渠道(客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学员向班主任、教职员工向行政处)有序提出,严禁打骂工作人员,打砸公共财物。

8、工作人员、用餐人员要爱护公物,损坏照价赔偿。

9、用餐人员要珍惜粮食,减少浪费。需减量的要告知工作人员,超过用餐时间不予保留,校院不提供其它用餐准备。

10、校院客人临时用餐的,由办公室统一填写接待审批单,并提前两小时由有关处室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后,交食堂备办。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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