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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院过渡性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字体: 】【发布时间:2016-07-07】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莆委校联〔201617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  莆田市行政学院

关于校院过渡性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解决好校院部分在职干部职工住宿困难问题,更好发挥过渡性住宿用房作用,经校委会研究,同意制发以下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校院2号综合楼预留的简易住宿用房仅作为解决部分校院教职工临时住房困难的过渡性场所。

第二条:过渡性用房适用对象为:1、自身及配偶在莆田中心城区(以民政部门界定为准)没有住房的;2、因家庭变故或特殊原因造成实际无房居住的;3、自然灾难造成临时住宿困难的。

第三条:过渡性住宿用房使用原则:1、先来后到原则;2、实事求是原则;3、适时腾退原则;4、按规纳租原则;5、费用自付原则;6、申请抽签原则;7、一人一间原则。

第四条:过渡性住宿用房在有空置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须先向行政处提出书面申请,在校院范围内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提交校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入住者须服从校院管理制度,违反规定,经校委会研究决定须无条件及时腾退。

第六条:每间每月租金暂定为100元,每半年提前一次性向财务室付清。水电费用按实际使用数量结算,每季度缴纳一次。

第七条:过渡性用房提供基本住宿条件,住户要爱护公物,腾退时对损坏的公物应照价赔偿。如需装修,须事先报校院行政分管领导批准,腾退时固化装修物归校院所有,不得要求新入住住户付费。

第八条:取得入住资格的用户,要自觉维护校院形象,不得私自外租、外借,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居住资格,收回过渡性用房。自身及配偶在中心城区取得住房的,须在取得住房半年内腾退过渡性用房。

第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院行政处。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      莆田市行政学院

                               2016年7月4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办公室、莆田市行政学院办公室   2016年7月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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