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15-03-31】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完成各年度的培训任务,实现培训目标,根据我校(院)的实际情况,经校(院)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守则。
一、所有参训的学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都是普通学员。在学期间,都要严格要求自己,都要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不搞特殊化。
二、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善始善终完成教学计划制定的学习任务,不断提高理论素养、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学员应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增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遵守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讲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遵纪守法,遵守校(院)纪校(院)规,营造优良的学风、校风、班风,确保培训工作有条不紊顺利进行。
四、遵守课堂纪律,维护教学秩序,尊重教师的劳动。听课期间,做到“五不”:不迟到、早退;不交头接耳;不看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书籍、报刊杂志;不接打手机;不吸烟。
五、学员在学期间,应集中精力学习,一般不得承担原单位的工作、开会、出差、出国考察等任务。
六、讲究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志,爱护公物,注重卫生,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共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七、严格遵守学员管理规定和请假制度,对于未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续假或超假、弄虚作假、无故缺课者,一律视为旷课论处,并记入《学员党性锻炼分析表》、《学员学习情况分析表》、《学员学籍卡》和《学员量化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八、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出勤纪律,对旷课累计超过3次(含3次)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同时采用便函及时通报批评,县区学员通报给县区组织部,市直学员通报给市委组织部和单位主管领导,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含3次)的按旷课1次处理。
九、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天由学员管理处批准;请假2天由分管副校长批准;请假3天由常务副校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需由学校转市委组织部批准。请假学员返校后要及时向班主任和学员处销假。请假累计超过一星期的不予结业。
十、学员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签上意见。再由班主任、学员处提出意见,报请校领导批准方可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