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15-04-30】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 莆田市行政学院
关于加强食堂用餐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5年4月)
1、食堂用餐对象为本校教职员工、学员、校院客人。不接受外来用餐客户。
2、用餐人员在招待所大堂交纳押金、领取餐卡并充值使用,食堂一律不收现金。
3、为厉行节约,防止浪费,用餐人员实行先报餐后就餐,用餐一律使用当日小票,报餐时间设定为午餐在8:45前,晚餐在3:30前,第二天早餐在19:00前在大楼大堂刷卡领取小票,凭当日小票就餐。(用餐时间设定为:早餐时间7:30—8:30;午餐时间11:30—13:00;晚餐时间17:00—19:00,夏令时晚餐顺延1个小时)。
4、根据市直机关食堂补贴标准,教职员工每天午餐给予补助12元,可打包带走,仅限当天使用,不累计使用。每餐实行定量、限样供应,不提供个性化食物。
5、根据市财政学员就餐补贴标准,学员每天财政补助20元,其中早餐4元,午、晚餐各8元,可打包带走,仅限当天使用,不累计使用。每餐实行定量、限样供应,不提供个性化食物。
6、用餐高峰期要有序排队领餐,教职员工要选择错峰用餐,过于拥挤时要遵循“先客人、先学员、再教职员工”的原则。
7、用餐人员要尊重食堂工作人员,有意见和建议要通过相关渠道(客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学员向班主任、教职员工向行政处)有序提出,严禁打骂工作人员,打砸公共财物。
8、工作人员、用餐人员要爱护公物,损坏照价赔偿。
9、用餐人员要珍惜粮食,减少浪费。需减量的要告知工作人员,超过用餐时间不予保留,校院不提供其它用餐准备。
10、校院客人临时用餐的,由办公室统一填写接待审批单,并提前两小时由有关处室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后,交食堂备办。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