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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校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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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各处室:

现将中共莆田市委党校莆田市行政学院《校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 莆田市行政学院

20211月7

校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际,规范年度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校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校院长担任,成员为副校院长以及各处室负责人。

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组织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部门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年度考核以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出勤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的成绩。

廉:重点考核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四级调研员及以上干部还应考核其是否严格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等情况。

第五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四个等次,机关人员的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事业人员的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六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行业标兵或是学科领军人物。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具有标杆作用。

(五)清正廉洁。

第七条 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标杆作用。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当年内被告诫2次的(告诫是指被校院领导正式面谈告诫,组织处派人参加,形成书面谈话记录,具有诫勉性质的谈话,下同。)。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岗位调整,经组织谈话、教育2次(含2次)以上仍不改正的(组织谈话、教育是指由校领导或校院委托处室负责人主持,组织处派人参加,有书面谈话记录,并经谈话、教育对象签字确认的,具有诫勉性质的谈话,下同)。

(六)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七)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4天(含4天)的;

(八)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目无组织、目无纪律,无原则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是其它阳奉阴违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当年内被告诫3次及以上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教研人员未完成教学科研最低工作量),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教学事故,情节较为严重的。

(六)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七)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4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8天(含8天)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岗位调整,经组织谈话、教育3次(含3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九)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第十条 确定“优秀”等次的基本原则:一是注重工作实绩原则;二是注重群众公认原则;三是注重统筹平衡原则;四是注重民主集中原则。“优秀”等次推荐的具体名额按当年度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由考核办公室根据参公、事业、工勤各类别人员合理分配。

第三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或翌年第一个月进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选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上述考核等次既定条件标准,以处室为单位(以定编定岗为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述职、民主评议,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原则上每处室可推荐一名优秀建议人选预备名单)。

(二)建议人选预备名单统一送交校院组织处汇总。

(三)提交校院委会研究,确认拟评为年度优秀等次差额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为20%。

(四)召开校院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进行差额民主推荐及民主测评。

(五)民主推荐结果上报校院委会研究决定,优秀人选民主推荐得票率原则上必须超过应参会人员总数的50%(含50%)。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必须超过应参会人员总数的60%(含60%)。

(六)研究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七)其它等次人选的确定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经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上报校委会研究。

(八)不称职或基本称职得票达1/3及以上,可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九)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惩、培训、低聘、辞退(解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依照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并按上级规定标准给予奖金奖励,优先提拔使用、优先聘用或晋级,优先推荐上报上级评先评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的,依照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各项奖金。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职务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只享受年度考核绩效奖金50%。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当年度按不称职等次处理。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公人员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档次;事业人员降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职务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绩效奖金。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或拒不服从处理决定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调入人员参加年度考核,转业或调入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援疆、援藏、驻村及挂职锻炼干部参加所在地组织的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挂职锻炼时间不足半年的,由原部门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借用的人员,由校院进行考核,其学习、培训和工作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借用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 当年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及以上的,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组通[2010]1号)要求,已经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如工作实绩不突出,应坚持标准条件,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于确定为连续三年优秀等次的人选,必须在本单位公示其突出的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莆田市委党校 莆田市行政学院

                           202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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